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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 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4條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構),要…
- 第5條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
- 第5-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汽車;投保義務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
- 第6條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
- 第8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前項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事由及其…
- 第9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
- 第10條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 第11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 第12條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
- 第13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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