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本保險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本法所稱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