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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本法所稱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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