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5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汽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