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5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5條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