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2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本保險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本法所稱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 本條定義的名詞 被保險汽車 未保險汽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