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理賠作業 第18條 保險人審查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認定失能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二、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請求失能給付時,其等級若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已審定之等級暫先給付保險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