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承保作業 第13條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時,則應加計該紀錄以計算其係數及適用之等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