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二、保險證遺失。三、過戶。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補)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