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承保作業 第11條 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補)發字樣。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三、保險期間。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