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承保作業 第10條 保險人對於本保險之保險證應妥善管理。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連號印刷及加印條碼。換(補)發保險證應加印原保險證號之條碼及換(補)發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