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3條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