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5條 安定基金所設置各事務承辦部門,其各級人員得以專職雇用之。前項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等相關事項,應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報主管機關核定。安定基金應於主管以上人員異動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