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3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