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0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