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受理前條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發放業務,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應由具適當專長之人員處理;必要時,並得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或其他適當之機構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