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一、未依業務計畫書執行業務或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者。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者。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本基金經依前項規定處分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金管會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