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
二、核保、理賠、保全、精算、再保險及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理程序。
三、有效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電腦系統連線之軟、硬體設備。
四、健全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核保通報、再保險、準備金提存等之風險控管機制。
五、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