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二、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