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法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管理 第41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