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4條 法規: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或接管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