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3條 法規: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或接管人。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調派其他機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