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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目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4條
法規: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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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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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
第9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
第10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保險業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委託其他保險業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二、增資、減資…
第11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
第12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或接管之保險業負擔。
第13條
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於保險合作社,係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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