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8條 本辦法所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放款。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後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催收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