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