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3條 保險業對放款資產之評估,除將屬正常之放款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放款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保險業將放款資產列入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者,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