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保險業對非放款資產之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作評估,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