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設立 第9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延展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