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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第3條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 第4條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
-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營業…
- 第7條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
- 第8條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 第9條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 第10條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
-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
- 第12條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公司章則,包括下列項目: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四、營…
- 第13條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
- 第14條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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