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以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應以數位簽章簽署;其紀…
- 第23條保險業收取保費,不得有錯價、放佣情事,或以不真實之支出入帳,藉達錯價、放佣之目的。
- 第24條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資金、業主權益、各種…
- 第24-1條保險業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於確定之…
- 第24-2條保險業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倘特定月份自行結算之數額有配合以後其他月份會計師簽證或核…
- 第24-3條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
- 第26條保險業得另以契約將其全部或一部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保險契約,併為財產之轉讓者,主管機關得因保護…
- 第27條合作社組織之保險業解散時,其解散及清算,依本辦法及合作社法之規定辦理。
- 第28條依據其他法律經營各種商業性保險業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並依本辦法管理之。
- 第29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保險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營業登記、核發、換發營業執照等事項,應繳納規費。
- 第29-1條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為數位保險公司。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係指運…
- 第29-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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