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 第10條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
- 第11條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
- 第12條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公司章則,包括下列項目: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四、營…
- 第13條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
- 第14條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
- 第16條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地區情況等因素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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