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8條 法規: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九章 附則 第38條 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填列,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