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保險業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保險業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