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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保險業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保險業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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