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9條 法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9條 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前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