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2條 法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險業招攬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