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9條
第二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六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第19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保費分攤法或變動收費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第二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六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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