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7條
第二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六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第27條
人身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第二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六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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