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三節 會計師查核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