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一節 內部稽核 第23條 保險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保險業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保險業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