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一、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
- 第17條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
- 第18條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對國外分支機構(含辦事…
- 第19條保險業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
- 第20條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
- 第21條保險業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23條保險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保險業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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