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條 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險商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