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9條 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9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