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6-1條 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6-1條 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不得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