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4條 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4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第一項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練之內容及考核標準,每年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