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
如係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獨立欄位清楚標示或以適當方式使當事人得以知悉書面同意之內容。
但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其書面同意並應有獨立簽署之欄位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二、不得有誤導、引人錯誤或要求當事人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之敘述。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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