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