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保險法母法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相關 第8條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