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8-3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
- 第138-4條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
- 第139條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139-1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
- 第139-2條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同一自然人之…
- 第140條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
- 第142條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
- 第143條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第143-1條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第143-2條(刪除)
- 第143-3條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
- 第143-4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