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7-1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
- 第138條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
- 第138-1條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
- 第138-2條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
- 第138-3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
- 第138-4條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
- 第139-1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
- 第139-2條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同一自然人之…
- 第140條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
- 第141條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 第142條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
- 第143條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