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6條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
- 第136-1條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
- 第137條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
- 第137-1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38條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
- 第138-2條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
- 第138-3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
- 第138-4條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
- 第139條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139-1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
- 第139-2條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同一自然人之…
- 第140條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